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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深夜水库溺亡,家属索赔23万被全部驳回

2025-03-26 17:40:31 点击数: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17岁少年深夜离家,后被发现在水库溺亡。家属认为水库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索赔23万余元。近日,东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请。

少年溺亡水库被告

2020年,东莞某水库管理方被一名17岁溺亡少年的家属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家属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水库作为一种具有公共性、管理性、区域特定性、开放性等特征的场所,符合公共场所的特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家属认为,正是因为水库管理方未尽到相关的管理责任,才导致孩子轻易进入水库并溺亡。孩子的死亡与水库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有因果关系,水库管理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家属认为,水库应承担50%的责任。

水库管理方则感到很冤。17岁的少年,“深夜11点在没有朋友的陪同下独自前往水库,在小路到达水库800米,沿路没有路灯,步行需要20分钟,周围都是田野和荒草”,他们认为少年自杀的可能性极高。

水库方面称,水库已经尽到管理义务,除每天进行人员排查,还设置125米长6米宽16.5米高的堤坝作为围栏,水库设置警示牌20个,禁止外来人员靠近,也配备冲锋舟与救生衣等反溺水设备,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且水库并非经营性娱乐场所,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水库管理方不能与收费性娱乐场所等同义务,因此水库管理方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另水库管理方在协助处理死者丧葬事宜花费15000元,已尽人道主义。

法院认定不用担责

一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东莞中院认为,水库管理方基于其社会管理职能,对案涉水库的公共安全应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案涉水库地处郊外,远离民居,水域宽阔,不可能要求管理者对其进行封闭管理。且自然环境中的水库也有别于法律规定的一般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公共场所,不应扩大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根据现场照片显示,水库管理方在人员容易进入水库区域的地方及坝上设置了禁止游泳、游玩等的警示牌和放置了游泳圈,并不定期进行巡查,应视为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少年事发时已年满17周岁,其对深夜离家进入水库的危险性应当具有充分的认知,对自身的安全应当具有注意义务。少年罔顾危险,导致事故发生,其对自身的溺亡具有重大过错。

综上,水库管理方对于少年的死亡结果并不存在过错,家属要求管理方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今年3月,东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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